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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這樣的,紅門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紅門公司)在市場上發現河源市源城區紅門開機電設備經營部(后更名為紅利通,以下簡稱紅門開經營部)營銷活動中,產品宣傳畫冊交易文書上使用“紅門高科”標識和注冊商標等。紅門公司于2017年12月11日將其訴訟至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紅門開經營部停止侵害紅門公司的“紅門”、“紅門開”商標專用權行為,變更商事主體名稱,賠償紅門公司的經濟損失。
2018年6月,河源市中院經過審理認為“紅門”已經具有一定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但是紅門開經營部的“紅門高科”、 的使用與紅門公司的“紅門”、“紅門開”不會產生誤認和混淆,不屬于對紅門字號的使用,不會引人誤認與紅門公司存在特定聯系,駁回了紅門公司的訴訟請求!
紅門公司不服(2017)粵16民初117號判決,將案件上訴到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年10月,廣東省高院審理認為,紅門開經營部的 、“紅門高科”等一系列標識與紅門公司的“紅門開”、“紅門”等一系列注冊商標近似,被告紅門開經營部有攀附紅門公司商譽的主觀故意,被告使用注冊商標超過核定商品使用范圍,侵權故意明顯,容易導致相關公眾混淆,擾亂了市場經營秩序,被告使用一系列相關標識的相應行為,侵犯了紅門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且構成不正當競爭。廣東省高院終審判決撤銷一審河源市中院判決,紅門開經營部停止侵犯“紅門”、“紅門開”注冊商標專用權,在交易產品、文書、宣傳資料上停止使用包含“紅門”文字標識的行為、賠償紅門公司經濟損失和合理維權費用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的利息、承擔相應的訴訟費用【詳見(2018)粵民終1469號】。
對于廣東省高院的判決,紅門開經營部表示不服,于2019年4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案件再審。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再審申請后,裁定認為紅門公司的“紅門”商標及字號具有一定知名度,紅門開經營部使用容易導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在電動伸縮門、道閘上使用為超范圍使用,侵犯了紅門公司商標專用權;使用“紅門高科”等容易使得相關公眾誤認為與紅門公司存在特定聯系,具有攀附“紅門”字號的意圖,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再審申請,此結果意味著紅門開經營部將承擔廣東省高院判決書確定的法律義務!
一審是紅門公司不服河源市中院判決,二審是紅門開經營部不服廣東省高院判決,再審得到最高院的裁定,不知紅門開經營部服不服,反正紅門公司服了!
此時此刻,我們在想,當初紅門開經營部申請注冊商標,吉利是否來?紅門公司已經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并對此商標申請宣告無效,結果如何,我們將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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